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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本刊2014年的最後一期。感謝讀者一年來對我們的陪伴。
  這是我們一年來所做監督的一部分。有效果的監督,讓人欣慰;“拳頭打在棉花上”的監督,令人無奈。
  新的一年,期待輿論監督的空間更大,“不在監督現場,就在去現場的路上”是我們的努力目標。但我們也希望,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公權力行使的規範,可以成為監督話題的事件越來越少。從這個角度,我們更希望如刀的筆能儘早“閑置”。
  高招騙局,花錢擺平?

  發表於1月8日
  回放:2011年高考過後,70名沒有達到本科分數線的考生接到北京致遠東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電話,對方稱多交學費就能拿首都師範大學的本科學歷。但2013年底,學生們被告知當初錄取時的承諾——可以拿到首師大高美中心職業定向培養全日制本科學歷難以兌現,而是降為成人教育專科,畢業時間推遲到2018年。“本科變專科”一經曝光,高校與招生公司合作辦學引發的騙局展露無餘。經過協商,學生和學校達成協議,學校退還學生3年學費,並給選擇留校繼續讀書的同學每人補償7萬元,給選擇離開的同學每人補償8萬元。
  點評:校方說,“本科”二字是招生公司擅自添加的,且錄取通知書上的公章有假;招生公司則稱“手續都是學校的”。雙方互相推諉,真相,只有他們自己知道。
  如果校方說法屬實,主要責任該由招生公司承擔,但最後卻是招生公司不露面,校方花錢擺平,蹊蹺!(黨小學)
  中毒工人維權推動法律修訂

  發表於1月22日
  回放:雙腳長期浸泡在融合了地毯清洗劑、去漬劑的冷水中工作,賓館清潔工楊同來身體出現嚴重不適。在未對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情況下,單位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由於楊同來所患“職業性慢性中度周圍神經病”當時不屬於職業病目錄管理範圍,他歷經八年訴訟卻只得到了9000元的醫療補助。最終,在公益律師的法律援助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下,楊同來獲得7萬元的補助。而新修訂的職業病目錄也因為這起個案有了更科學的規定。
  點評:十年,楊同來拖著兩條病腿,找單位,找勞動仲裁部門,找工會組織,找職業病鑒定機構,找司法機關……因為,他堅信,不合理的規定一定會改變,不公平的事情總有人關註。他以一個小人物的堅持,推動了法律的修訂。(劉文暉)
  法律真的管不了這個女婿嗎?

  發表於2月19日
  回放:趙家父親去世,其生前收藏的90幅郭沫若、楚圖南、黃胄、啟功、溥傑等名家的書畫作品,成了一家人特別是母親的精神寄托。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女婿背著老人,把多幅字畫“調包”並賣給書畫經營的機構。這些字畫價值巨大,僅郭沫若的一幅字畫,起拍價就在50萬元以上。岳母報案後,派出所稱,一家人住在一起,箱子也沒有上鎖,因此未立案。
  點評:對於這一事件,不同職業的人會從不同角度解讀:社會學家看到的是“東郭先生現實版”,婚姻專家看到的是趙家小妹“遇人不淑”,而本刊從中看到的是法律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不力,其中的癥結在於:女婿和岳母之間,算“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嗎?對這個問題,法律依然未予明確;類似的事件,或仍將上演。(李曙明)
  “跨省違章”究竟如何發生的?

  發表於4月16日
  回放:2012年底,河北省邯鄲市肥鄉縣村民李志如年審A2駕駛證時,被告知有一次違章記錄沒清。那段時間,因為妻子摔傷住院,他一直在家照顧,並沒有出車,更沒有去過違章地點——河南省南樂縣。2013年年審時,他的駕駛證名下又多出8條違章記錄。這一年,他壓根兒就沒出過車,怎麼可能違章?在被套用的11起違章中,7起在山東鄄城,4起在河南範縣、清豐縣和南樂縣。駕駛證被套用現象,全國各地並不少見。
  點評:在記者聯繫山東鄄城交警隊第二天,交警隊工作人員主動聯繫李志如,確認駕駛證被違規套用,決定清除7次違章記錄。
  交警處理問題效率高,值得稱贊。但“跨省違章”究竟是如何發生的,卻並不明朗。
  駕照被套用現象猖獗,加大打擊力度自不待言。駕駛證信息登記機關、執勤交警都有認真審查、核實駕駛證信息的職責。不是本人違章,為何能將違章記錄在本人名下?相關部門顯然存在過錯。通過完善制度、規範執法,避免類似事件發生,這些部門責無旁貸。(黨小學)
  情感糾紛豈是“免死金牌”

  發表於5月7日
  回放:4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對南京“富二代殺妻”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法院認為:“被告人吉某僅因聽信傳言而懷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數十下致死,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結合具體案情,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文以本案以及近年發生的情感糾紛為樣本,對殺親屬、戀人“罪輕一等”的正當性進行追問。
  點評:界定情感糾紛殺人與社會上殺人在主觀惡性和危害後果方面的差別,通過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政策,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但一些案件卻常常令人困惑:不答應被告人求愛,被害人有過錯嗎?被懷疑有外遇而否認並辯解,被害人有過錯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殺害被害人的被告人“罪輕一等”的根據,究竟在哪裡呢? (李曙明)  (原標題:2014本刊輿論監督報道回顧:蕩滌不平事 我有筆如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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